阿联酋企业税

阿联酋FTA关于董事与高级职员的澄清——第36条分析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近日发布了一项公开澄清(CTP010),就《公司税法(CT Law)》第36条项下向关联方(Connected Persons)支付款项时,“董事(director)”与“高级职员(officer)”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提供了指引。

该澄清对企业尤为重要,尤其是那些向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代表或在财务、运营或商业事务中具有决策权的个人支付款项的企业,或这些人员拥有签署协议或批准行动的权限,从而在法律或合同上约束纳税人(例如公司)的情况。根据公司税法,此类支付不仅需要基于市场价值进行合理性说明,而且如果超过规定的年度申报门槛,还必须在公司税申报中进行披露。

本文将分析该澄清的关键内容,并简要说明纳税人在合规方面的主要要点。

为何该澄清至关重要

根据《公司税法》第36条,向关联方(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提供的任何利益(无论是否达到FTA规定的披露门槛),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

  • 符合市场价值(Market Value)原则;且
  • 完全且专用于(wholly and exclusively)商业目的。

此外,第55条规定,每个纳税主体(例如公司)如果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超过每年每个关联方50万迪拉姆的申报门槛,则必须在公司税申报中进行披露。该澄清有助于企业准确识别何人构成“董事”或“高级职员”,从而确保正确分类、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合理说明支付、按时申报披露,并在税务上建立可辩护的合规立场。

“董事”的定义:不仅仅是职位或头衔

根据FTA,“董事”是指在公司章程文件(例如公司设立备忘录)中规定的董事会或同等治理机构中担任正式职位的个人。

  • 实质重于形式:职位名称中包含“董事”并不自动意味着其在公司税法下被认定为董事或关联方意义上的董事。
  • 适用范围: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临时董事或候补董事,但前提是其已被正式任命进入董事会。
  • 核心判断标准:若某人仅有“董事”头衔,但未正式进入董事会或同等治理机构,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第36条意义上的“董事”。但其仍可能被视为“高级职员(officer)”,从而属于关联方。

“高级职员(Officer)”的定义:以决策权为核心

“高级职员”的范围更广,重点在于实际职能与决策权,而非职称。若个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可被视为高级职员:

  • 规划与控制:该个人负责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规划、指导与控制,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IAS 24)关于关联方披露的框架。
  • 战略决策权:该个人有权就财务、运营或商业事项作出最终战略决策。
  • 约束性权力:该个人有权签署协议或批准能够在法律或合同上约束纳税人的行为。

典型“高级职员”包括:

  • 首席执行官(CEO)
  • 首席财务官(CFO)
  • 总经理(GM)
  • 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代表

正式任命或职位名称可作为判断是否属于高级职员的参考因素,但不应作为唯一标准。即使没有C级职位头衔,如果某人实际承担规划、管理与控制职责,或能够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策或审批行为,则仍可被认定为“高级职员”。该定义适用于所有纳税主体,包括在公司税制度下被视为“税务透明/非透明结构”的信托、基金会及非法人合伙企业。

假设性案例:如何判断“高级职员”

为帮助企业理解该定义,澄清文件提供了以下示例:

  • 人力资源负责人:若HR负责人可就人力规划及绩效管理作出最终决策,则其为高级职员;若仅负责薪酬或请假等日常事务,则不属于高级职员。
  • 临时顾问:若以“顾问”名义聘用的临时CEO实际在任期内负责公司整体运营与决策,则仍可被视为高级职员。
  • 授权委托书(POA)持有人:若POA赋予其战略决策权,则为高级职员;若仅限于执行已批准的行政事务,则不属于高级职员。
  • 部门负责人:仅执行上级指令的部门负责人不属于高级职员;若其对部门商业战略拥有最终决策权,则属于高级职员。
  • 员工:若某员工在营业执照或董事会决议中被指定为经理或关键负责人,并拥有最终审批权,则可被认定为高级职员。

注意:上述示例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会计、监管或税务建议。

其他事项

  • 只有自然人可以被认定为董事或高级职员。
  • 若某人同时属于关联方与关联人,则通常仅按关联方进行处理。

企业关键要点总结

  • 审查组织架构:应基于实际权责而非职位名称评估核心管理人员身份。
  • 薪酬合理性评估:确保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薪酬符合市场价格或独立交易原则。
  • 明确决策权文件化: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中清晰界定决策与授权机制。
  • 确保申报能力:建立可识别并申报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与税务系统。

结论

阿联酋公司税制度的合规要求需要超越表面职位进行实质判断。准确识别“董事”与“高级职员”对于遵守关联方规则(第36条)至关重要。

该公开澄清仅代表FTA的解释立场,并不构成对《公司税法》的修订,其自公司税制度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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